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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初创企业 降低住所“门槛” 重庆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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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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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30 04: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小微、初创企业 降低住所“门槛” 重庆有“办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225779&idx=1&sn=f5f653e78bce8dc3bcb1ff7fce8676a6&chksm=85e48670b2930f6642bf83235613d6d1c27d0b808327304458cf7e818295f45574bfe678c97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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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全市小微、初创企业可以通过
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
出具的住所登记表
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了!


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截图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小微、初创企业将享受上述利好,且全市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

近年来,由于写字楼、门面等商业用房成本不断上涨,“住改商”要求较严且对部分行业有禁止性要求,导致场地资源供给紧张,制约了小微、初创企业的发展。

为此,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县本地实际,在部分区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集群注册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先试积累改革经验,有效解决了部分小微、初创企业的场地问题。

“暂行办法的印发实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简化了登记材料,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登记表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以区分一般市场主体和集群市场主体。

此外,为强化监管措施,《暂行办法》提到将细化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责任,对超过30%集群市场主体失联的托管机构暂停办理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对未按规定年报或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查看《暂行办法》全文


防控小贴士
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科学佩戴好口罩,加强手卫生,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室内多通风,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室外场所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来源:重庆发布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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