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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税费咨询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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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9 05: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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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郴州税务
标题:
2021年度税费咨询热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k2MzA1OA==&mid=2247488731&idx=4&sn=23af8764fc38efddeaf3e559f313b6f0&chksm=e9645106de13d810618b51a8bb895f15818bd29120b930c65189695f5eed817a5c6b0e29f56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8 18:05
二维码:
-
2021年度税费咨询热点
1.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5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如果我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5号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我如何进行申报?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4.个人购买住房有什么契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长沙市按照国务院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要求,继续实施“一城一策”有关契税政策,不得享受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5.我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章是正常的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7.某企业租了一家公司的房子办公,和对方共同使用水电,但水电费开发票都是开的对方的名字,该企业怎么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8.郴州市统筹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渠道有哪些?是否有代人缴费的渠道?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渠道,包括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商业银行智能POS机、银行柜台缴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自助终端;乡镇社区代征。
需要代人缴费,可以通过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办理代人缴费业务。
10.一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农产品的渠道中包括了一些当地的小规模流通企业,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12.购货方丢失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来 源:郴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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