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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政府使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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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政府使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问题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政府使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问题的有关规定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13日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3月2日印发了《关于发行使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1号),就在本市范围内发行使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业务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发生结算款项时,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经营者应持有效工商登记证明,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核定、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

三、《专用发票》为四联复写填开式,具备国家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

四、水路货物运输及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严禁转借、代开、虚开、撕开、拆本使用,违者将按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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