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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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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809/t28797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5]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9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一)本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工作
1.本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单位除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外,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今年上半年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票清单。
2.主管税务局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经“案头审核”存有疑问的单位,应检查企业相关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商品(材料)采购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商品销售明细账;并可采取“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工作程序,对不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免税条件的单位,不得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
3.各主管税务分局对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在征收系统(CTAIS)中加载免税标识;对认定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从取消免税资格之日起,对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同时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缴销,并相应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免税标识。
4.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在8月底前完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并将享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包括外省市在沪非独立核算机构)和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于9月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本市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工作
1.对本市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资料。主管税务局按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并将享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于每季末报市局流转税处。
2.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三)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范围
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本市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其总机构在外省市的,由分支机构在沪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其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总机构在本市、分支机构在外省市的,总机构由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四)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免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免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企业每年除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资料外,同时应向主管税务局提供上年度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和《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月度统计表》。各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免税资格审批工作,对通过年审的单位,给予延长一年免征增值税的资格;对未通过年审的单位,应对其恢复征收增值税,并对有关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各主管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5日前将批准享受免税资格企业名单和取消免税资格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日常管理及相关规定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对向非经营性单位、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收购废弃物时,一般应使用百元版《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业务确实需要开具千元版或万元版收购凭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准予使用千元版或万元版收购凭证。对向非经营性单位、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2.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3.《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只能由经税务机关认定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销售废旧物资并只开具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4.为加强对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税务管理,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的申报资料外,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局提供《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月度统计表》(表式附后)及《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
5.主管税务局对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注重以下内容的检查,检查结果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1)注册资金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对月开票金额超过注册资金三倍的,应及时进行检查;
(2)企业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收购环节:收购凭证开票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否相符;销售环节: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金额、银行账户记载资金是否相符,或虽“单、票、账”相符,但是否存在资金“对冲”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检查;
(3)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废旧物资与征税货物是否分别核算,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依据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检查。
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征管情况,对其中经营规模较大或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重点管理,可建立纳税评估、“回访”制度等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建立详细档案管理制度。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查证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规定追缴相关税款,并予以处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相应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免税标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月度统计表  

统计资料时限: 年 月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废旧物资收购业务

收购对象名称

收购废弃物品目

单价

收购量

收购金额

《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号码或税务局代开发票号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

-

-

-

  

  

-

序号

废旧物资销售业务

销售对象名称

销售废旧物资品目

单价

销售量

销售额

《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号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

-

-

-

  

  

-

填表说明:

  

  

  

  

  

  

1

填表单位范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2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按表式要求分月填报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相关资料,统计表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局留存二份,企业留存一份。

  

  

  

  

  

3

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填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的所有业务。

  

4

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填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规定开具销售统一发票的所有业务。

  

5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当月收购或销售同一单位相同品目和单价业务,应合并填列。

  

6

统计表由主管税务局印制、管理。此表为样式,主管税务局可按统计资料量相应增加“序号”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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