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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5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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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85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5]5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5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53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所属期为8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应补报6、7月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二、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本市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每月22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清分和分捡下传的发票信息,于25日前清分下传各主管税务机关。
三、7月28日,市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进控销软件系统进行培训。
四、本地区加油站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市局在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按月发布,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暂定为5%)。
五、8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规定,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输入以进控销软件系统。以后新增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输入。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目前暂用手工录入方式)《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和纳税申报等信息。
每月26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差异率、销售差异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进行评定,评估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为异常列入清单的“加油站”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按月通过约谈、举证或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并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电子文档)一式二份报送市局征管处和流转税处(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加油站)。
八、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谓“以进控销”。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
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9)其他情况。
2.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二)实地查验
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对经省级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代为约谈或实地查验,并反馈其结果。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加油站增值税实施纳税评估,凡本通知未予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做好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为及时掌握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相关公式说明
2.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3.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相关公式说明: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
1.“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
2.“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合计”。
二、销售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
1.“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栏(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本月数合计;
2.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3.“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
4.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5.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附件:
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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