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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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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5/1/12/art_8410_1232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15-01-1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失效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及有关政策,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B类)”)以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中填报“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随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1.xls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xls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3.doc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4.doc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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