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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税公开课丨电影放映服务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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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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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8 11: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烟台税务
标题: 智税公开课丨电影放映服务优惠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UxMTUzNA==&mid=2651568404&idx=5&sn=40d43838f1fdacd2d2a7a8397e55aafd&chksm=80d5db55b7a25243e96923592e46472b7544407053f49b7764280d6e8c28ebd08e207aa6ba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1 16:16 编辑

关注我们
Hi~
各位纳税人小伙伴们
烟台市税务局新媒体打造的
「智税公开课」第二期来啦!

为了支持电影行业发展,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国家明确了对电影行业若干优惠政策。
借新政策发布的机会
我们一起重温
疫情防控优惠之外
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来源:烟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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