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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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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5/6/9/art_8409_945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5]63号
文件名: 财税[2015]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15]63号
【发文日期】 2015-06-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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