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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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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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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7 03: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西青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NDA0ODM3NQ==&mid=2247502994&idx=1&sn=bff691bd5b1aea961294362073f24a8c&chksm=ced4328af9a3bb9c7bbbb045a3717d272c6d5ee86ae029a129a660537506e386f7f6ace567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6 17:39
二维码: -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提示
一、印花税基本征管规定。
(一)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二)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三)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二、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二)《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印花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所书立、领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均应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改变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途径。
天津市税务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功能,统一告知纳税人:“自20××年×月×日起,您的印花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据实征收,请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印花税征收方式改变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确定。
印花税征收方式无论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或由据实征收调整为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均不发生变化,仍按原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六、据实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应税凭证的确定。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这里所说的应税合同,不仅指根据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也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即对于具有合同效力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如未签订合同,又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七、应税合同含税金额的计税依据确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或者报酬,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八、印花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后,往期采取分期收(付)款方式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印花税计税金额的计算和申报表填列方式。
(一)计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财产租赁合同,以上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以上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付)款金额;
2.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上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以上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付)款金额乘以70%后的金额;
3.加工承揽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付)款金额乘以55%后的金额;
4.购销合同(批发业),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款金额;购销合同(零售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款金额乘以55%后的金额;购销合同(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款金额乘以85%后的金额;其他行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付款金额乘以40%后的金额。
  (二)计税金额在印花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
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申报(印花税)”界面进行纳税申报时,上述第一款中的1-4项计税金额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项填列,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入申报界面后,通过“税源更新”功能,获取印花税采集的税源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税款,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2年1月26日
  

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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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花税  发表于 2022-10-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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