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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票热点问题,答案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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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7 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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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吐鲁番税务
标题:
近期发票热点问题,答案都在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yNzQ0Mg==&mid=2247506664&idx=1&sn=9bf0d04c2919ccc3bb5771f32cca965d&chksm=97f14bf5a086c2e37bcabb2dce274f7ba9c74e20a590b1b7befdd9b6a9e0de5d532b7ae00f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6 12:48
二维码:
-
发票,是经济业务中的重要凭据,也是很多人在工作中经常接触、财会人员最为熟悉的单据。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些关于发票的热点小知识吧!
01
问:发票抵扣勾选有时间限制么?
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咨询热点问题及宣传口径,勾选、确认操作(不含退税、代办退税操作)期间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时间。
02
问: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有时间限定么?
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咨询热点问题及宣传口径,勾选时间范围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
确认签名时间范围为每月1日至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
03
问:
已经勾选的发票还能否撤销?
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咨询热点问题及宣传口径,已经勾选的发票在确认签名前都是可以撤销勾选的。
04
问:
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发现发票有误可以作废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机动车发票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05
问: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也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因此,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电子及纸质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06
问: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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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吐鲁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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