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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一文带你了解出口货物保险相关免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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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6 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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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操作指南】一文带你了解出口货物保险相关免税操作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19885&idx=2&sn=38925c4ccd9740f73784d4d0ec07dd00&chksm=8324fa06b453731097159dd9f467092787ec8306330b1f7766b6dc3e2530b45c4f8f5bfe23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5 16:29
二维码:
-
为进一步鼓励扩大出口,支持保险行业 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政策和如何操作享受免税吧!
政策内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
产品责任保险
;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政策解读
我国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本次37号公告主要解决的就是将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
纳入免税范围,使免税政策覆盖出口货物的全部财产保险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
如果承保产品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如果产品质量有内在缺陷需要更换、修理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对这个损失和费用予以承保。
跨境应税行为备案
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
备案手续
。
备案期限:
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
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 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备案方式:
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举个例子
例:某保险公司2022年1月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应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进行备案手续。
电子税务局备案操作
我要办税-税收减免备案-【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增值税申报
申报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附列资料(一)第19栏、主表第8栏
,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栏和第9栏的
“出口免税”和“其中:跨境服务”
。
注意事项
1.应
单独核算
免税保险部分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免税收入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开具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
全部联次追回
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注意事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
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
备案手续。
举个例子
例:甲保险公司2022年1月发生了以A公司的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符合免税条件,在2022年2月申报期首次申报免税前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2022年7月,又发生了以B公司的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同样符合免税条件,那甲保险公司
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
。
但如果2022年7月发生的是以B公司的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由于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不同,甲保险公司需要在2022年8月首次申报免税前
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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