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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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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89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6]4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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