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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8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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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90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6]8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8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85号

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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