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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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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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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双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194087&idx=2&sn=dfce1e3dce5b6e2526912c194984cc9c&chksm=802967b4b75eeea27850dc15632c75deb0efdfd035c442f2f911525d5cf9c6736fe33aa01ca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5 16:10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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