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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 “跨年”的涉税业务该怎么处理?一文带你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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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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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04: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辅导 | “跨年”的涉税业务该怎么处理?一文带你读懂!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81329&idx=3&sn=660eca04e11e3e9a609c23f99ae3b3d7&chksm=8380dacab4f753dc2f8b2a4a1bd59f0c696acc7aa28c1a1eef41fc17b1f67c10b4638d98d39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5 17:30
二维码: -



小编小编,我们公司2021年12月发生一笔业务,货款当时已经收到了,但是因为疫情耽搁,今年1月货物才发出,这笔业务需不需要在12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来说,你们公司这笔业务的销售结算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应该在2021年所属期进行申报纳税的。

好的好的,那我明白了。

别着急,你再来看,除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之外,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还有其他销售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呢!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以上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原来有这么多规定呀,我可要好好学习下!我还有两个问题,如果预缴申报时未取得对应发票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发票后可以补列支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镇海税务
编辑:王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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