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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9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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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1/t28791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6]9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9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93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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