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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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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2000〕142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2000〕1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8-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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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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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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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
京国税〔2000〕142号
全文有效
2000-08-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应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的销售额单独核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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