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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从事垃圾处理的企业,您的税收干货大礼包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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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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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5 05: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浦东税务
标题: 【实用】从事垃圾处理的企业,您的税收干货大礼包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g3OTM4Nw==&mid=2650872104&idx=3&sn=739ade1ede46237cc96047103b37e945&chksm=849c7f9cb3ebf68aad3663a46b3b18fb4e5e0ed7716ce0d40531efd55cd9d6d601c8fee0e7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4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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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上海作为一个超大型城市,维护它的整洁干净需要众多的相关行业付出努力。各位小伙伴们,您知道垃圾处理相关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吗?一起来关注。

0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及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垃圾、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也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应符合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02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03
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温馨提示
另外,因为2021年12月16日刚刚颁布了《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所以您在参考优惠政策时,要以此公告中新颁布的目录内容为准哦。
若您的企业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若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若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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