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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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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1/t28792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7]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5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沪国税流[2006]84号文规定,对已列入嵌入式软件名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符合财税〔2006〕174号文规定条件的,其已销售的软件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为了便于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经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决定对2006年9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按规定颁布名单,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退税优惠。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嵌入式软件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5]l6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的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手续进行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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