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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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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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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4 14: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五部门: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49804&idx=2&sn=3129af6880a032587d20846b1a680074&chksm=fb65b678cc123f6eaa4a0b0e92adc8553e8d5f2aa4cce7ba144a8243e88182571b5317650b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1 18:02
二维码: -


财政部等五部门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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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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