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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22号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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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2/t28793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7]2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22号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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