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1
  • Tax100会员 27953
查看: 73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24号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8 11: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6/t28794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62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24号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海关总署。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