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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海人社局 青人社厅发〔2022〕3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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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82218
发文单位: 青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青人社厅发〔2022〕3号
文件名: 青海人社局 青人社厅发〔2022〕3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抓“六保”促“六稳”具体举措,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和《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现将《青海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 省 民 政 厅 海 省 财 政 厅
2022年1月18日


青海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制度更加完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着力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融入“四地”建设发展新机遇,突出就业服务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扩容与提质并重、均等与精准并举、线上与线下兼顾,持续巩固提升统筹城乡、覆盖全民、贯穿全程、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水平,为减少失业、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为扎实推动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通过推进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省、市(州)、区(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得到有效加强,乡镇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基本设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制度化和标准化;通过不断创新服务模式、运用新技术手段和提升服务新能力,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方式更加智慧多元、供给能力更加全面高效,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能更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就业服务需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就业服务满意度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三)完善基层就业服务职能。健全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及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群体,广泛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主动联系、加强帮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展辖区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制定重点企业清单,设立联络服务专员,通过组织人社入企服务活动,全面摸清企业招用工情况,精准搭建对接平台,努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帮扶。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为春节前后集中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信息对接、行前服务、返岗运输、疫情防控等全方位“点对点、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切实做好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后续帮扶工作。主动加强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宣传,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也可在人社部“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青海人社通”手机APP线上申请失业登记。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主动申请就业登记,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工商登记注册等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核验或人员核查等方式核实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的,即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因人因需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的跟踪调查、帮扶情况和结果依托“金保系统”逐项全程记录,实现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加大招聘信息归集力度,通过采取入企服务、现场经办、电话预约、网络登记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采集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资格审查,确保招聘信息真实有效。落实招聘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制度,归集本地区用工信息、招聘会信息,及时录入“青海省公共招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引导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使用“服务平台”投递简历和视频面试等互动功能,提高“服务平台”知晓度和使用率。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和农村社区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方便求职者就近、低成本获取招聘信息。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海西枸杞采摘”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搭建对接平台,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突出技能培训就业导向,结合各地产业发展,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帮助劳动者掌握新技术、新装备等实操技能。广泛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水平评价,创新开展青海拉面、青绣等青海特色产业的专项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培训针对性、有效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做好易地搬迁就业帮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劳动力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设立安置区公共就业服务站或窗口,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延伸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摸清劳动力就业底数,精准掌握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培训学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入安置区,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活动,为搬迁群众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加快推进以工代赈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帮助解决安置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问题,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八)深化省内外劳务协作。依托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等帮扶机制,积极推进跨省市有组织劳务输出。加强与对口帮扶省市开展劳务协作,建立常态化跨区域劳动力供求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结合我省劳动力资源特点和就业需求,定期向对口帮扶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推送劳动力求职信息,协调对口帮扶省市组织相关企业赴我省举办各类劳务协作招聘会或其他招聘活动,积极搭建省际间劳务对接平台。主动加强省内市州跨区域劳务协作,鼓励引导本地区群众外出务工就业,持续搭建海西枸杞采摘劳务对接平台,做大做强青海拉面劳务品牌,多渠道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提升重大任务保障能力。围绕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服务深度融入“五个示范省”建设和“四种经济形态”发展。紧盯本地区经济产业发展特色,借助盐湖产业、清洁能源、生态旅游、有机农畜产品种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机遇,广泛开展具有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推动青海“四地”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及时跟踪预判因产业结构调整、环保达标等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就业影响,有针对性的开展人社入企服务,实施专项用工指导和就业帮扶,服务重大改革事项,保障改革任务平稳推进。加强失业风险监测,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关注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就业失业状况,及时研判本地区失业风险类型、等级,适时启动失业风险防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就业服务,确保全省就业形势稳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十)夯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指导,配齐服务人员力量,统筹优化现有服务场所,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登记、政策补贴、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统筹用好用活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公益性岗位等现有人力资源,将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延伸至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每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至少保证1-2个就业服务协理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供政策宣传、职业介绍、信息推送等基本服务,切实打通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在城镇社区设立就业服务窗口,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将就业服务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范畴,引导就业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结合社区机构建设,广泛组织开展充分就业社区评定,充分发挥社区在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效益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十一)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持续落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备案制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条供给,推动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更高层次的人力资源服务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多种人力资源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培育就业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引导社区志愿者团体、社工服务机构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创新组建就业创业服务志愿团队,广泛招募就业服务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有一定专长的热心人士等,深入社区、园区、高校、企业等开展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十三)支持零工市场建设。将灵活就业、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开设灵活就业(零工信息)专区,提供招聘求职双向对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空房和场地,建设一批零工市场,提供劳务洽谈场地、岗位信息发布、热水充电等基本服务,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零工进入市场有序开展劳务对接。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十四)提升就业信息化应用能力。加快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平台应用,提升业务经办和管理能力,及时受理办事群众在网上和手机APP申报的各类业务事项。加大线上就业服务宣传力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下载、注册、使用“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青海人社通APP”,熟练掌握各项政策查询、业务申请等环节,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就业创业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强化专业人员队伍培养。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计划,以市州为单位,定期组织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实操、就业统计等培训。强化专业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职业技能等级学习培训和考取等级证书,专职从事相关工作,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建立职业指导工作室,为求职者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就业服务的重要意义,将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作为推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贯彻落实,突出创新和地方特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成效评估,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效益。(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服务力量确有不足且有条件的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购买服务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八)维护良好秩序。健全就业服务领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进一步畅通劳动维权渠道,通过日常监督、专项行动,及时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做好宣传推介。各地要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宣传本地区提升就业服务质量的创新做法,推广优秀服务项目、优秀就业服务工作者经验,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等先进个人事迹,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及在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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