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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5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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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3/t28793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7]5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5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56号

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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