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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5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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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9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7]5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5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5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 国税函〔2007〕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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