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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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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2000〕207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2000〕2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2-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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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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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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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207号
全文有效
2000-12-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组织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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