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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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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8/t28795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0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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