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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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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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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 01: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五部门: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622642&idx=3&sn=3bdfd331ffb54e9ded88c36b2da44549&chksm=fd5a83e4ca2d0af213337506032f38541cb36fb16c55e5b88ee7c320c93f110ab749869bb69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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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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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五部门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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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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