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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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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01]第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1]第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1-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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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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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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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第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第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要加强对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的管理,其减免税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将另文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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