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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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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 05: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19468&idx=1&sn=c2beb16ab22da807bee65aaec59fae06&chksm=8324e467b4536d71baa6f3531e207f2fca352a556fb0cca1ce2b0a23cb455b013ec873c4aa4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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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税务局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缴费人切身利益,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明确如下:
01
2022年1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截止时限为2022年1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本月投资运营缴费截止时限为1月21日20:00)。
02
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工伤保险费、采暖费补贴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03
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因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在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04
用人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未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补缴职工欠费月保费后,职工在该月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追溯。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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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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