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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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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函〔2001〕117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1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2-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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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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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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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1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117号
全文有效
2001-02-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1130号)转发给你们,对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凡中科院提供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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