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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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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发〔2001〕52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1〕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3-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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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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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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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52号
全文有效
2001-03-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应与其他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各区、县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将应交未交税款补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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