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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0 15: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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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桂林税务订阅号
标题:
12366近期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g3NDA1NQ==&mid=2247501327&idx=1&sn=1aad34cdd1eaec3886c9f68eea19232f&chksm=fe69de67c91e5771aeab8cfe1189c44b121b1c70ee4af4275f72e0e9781cca5ba95345fe62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9 16:07
二维码:
-
一、残疾人设立的个体户能否享受减免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因此,残疾人员设立的个体户取得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减征优惠。
二
、重度残疾人员取得所得可以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优惠政策中的“重度残疾人员”?
答:对于该项优惠政策中所称的残疾人员界定标准,具体为:
“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残疾人设立的个体户已经享受残疾人员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四
、个人在广西区内设立了多家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不超过100万元,如何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五、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现有出租不动产业务,请问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转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以什么时间来判断是否是2016年4月30日前后?
答: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发: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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