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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10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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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1/t28799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8]10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10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10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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