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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10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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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1/t28799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8]10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10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10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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