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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智俱乐部] 纸糊的离岸公司,稽查的重锤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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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纸糊的离岸公司,稽查的重锤压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8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1648&idx=1&sn=99c6f60fecbf63374e42cb4611f4fe11&chksm=bd3ae7248a4d6e3236e485a5890250d6c2f919a32635e4a6d596c160d2fe9006680c31db2c7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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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深圳税局”)公布了针对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称“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立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隐瞒收入1,744万元,未申报纳税,...是偷税……”,据此追缴各种税款322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322万元。此外,针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也处以1.5倍的罚款计104万元。
  
这个案件让离岸公司的老板们脊背发凉。很多离岸公司都没有场所没有人员,这种没有经济实质的离岸公司就是境外空壳公司。一直以来,老板们觉得把钱藏在离岸公司,就远离了中国税,殊不知没有经济实质的离岸公司就像糊的房子,经不起风吹雨打,何况稽查的重锤压顶。
  
学术界看到这个案件也很诧异。境外空壳公司这是避税啊,应当用反避税那套工具来拆解,什么刀子,剪子,尺子,圆规之类的,怎么抡起了处罚偷税的大锤当头砸下?
  
我代表吃瓜界,谈一点自己的看法。虽然这个案件背后有着极其特殊的背景,但是我吃瓜是讲原则的,只限于税务相关。
  
一、国际避税见怪不怪,国际偷税少见多怪
  
好事坏事,但凡沾上“国际”二字,就立马高大上起来。“偷税”多难听,“避税”高大上。因此,印象中“偷税”好像总是国内的事情,涉及到国际的一般都是“避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说起来很顺口。实际上不是的,偷税就是偷税,跨境偷税还是偷税,这个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随便举个栗子。美国至今最大的个人偷税案,就是个跨境偷税案。
  
纠正一下,在美国那不叫偷税,叫逃税。偷税的画面是把手伸进政府的口袋里拿钱,逃税的画面是看到政府伸手拿钱,捂紧自己的口袋撒腿就跑。如果抛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个东方观念,比较而言逃税这个画面似乎更贴近纳税人的感受。不管叫什么,是一个意思,性质一样严重,处罚一样严厉。
  
美国这个案件是这样的。靠销售和开发软件起家的美国富豪罗伯特·布劳克曼做私募股权投资,在百慕大设立了家族信托,又在信托下面设立了一系列的离岸公司,投资所得就藏在离岸公司里,没有向美国政府纳税。后来东窗事发,被美国政府以欺诈政府、洗钱、逃税、违反银行保密法、销毁证据、妨碍司法等9项罪名起诉,要补税20亿美元。这个案件定性为逃税,核心论据就是富豪隐瞒了信息,与深圳税局说的“隐瞒收入未申报纳税,...是偷税……”惊人地相似。当然了,也有细微的不同之处,就是布劳克曼隐瞒的是对离岸公司和海外账户有控制权的事实,而不是赤裸裸地隐瞒收入信息(请参考海外逃税第一案-富豪养鱼,“肥咖”收网)。这种细微差别,是两国反避税法规完善程度不同造成的。但是不管怎样,逃税还是逃税,没有因为跨境了就成了避税。
  

二、完善的税法把避税逼成逃税
  
避税的画面是,看到政府伸手拿钱,就开始左右横跳,同时还念叨,“我喜欢看你心里不爽,又拿我无可奈何的样子”。避税不是逃税,我就在你眼前没有逃,抓不住我只能怨法律有漏洞。苹果公司的几家子公司,从外国看是爱尔兰公司,从爱尔兰看又是外国公司。通过这几家子公司苹果把海外利润都转移到了避税地,美国税法拿它没办法(请参考难啃的苹果(一)-- 美国税制碎了一地)。
  
通过完善法规来反避税,就是堵塞法规的漏洞,挤压避税的空间。川普税改出台了一系列国际税新规则(请参考全世界税务局,联合起来!(二)--美国税改釜底抽薪),苹果这个套路就玩不下去了。布劳克曼那个案子的背景是,美国税法中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规定离岸公司的利润要拿回美国征税,已经没有避税空间。布劳克曼打死不想交税,就只能铤而走险,隐瞒对离岸公司和境外账户的控制权,从而避免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这就涉嫌虚假申报,成了逃税。生生一个逼上梁山。
  
说到反避税法规,很多人以为就是所得税法规中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则这部分。这个理解太过片面。特别纳税调整这部分法规内容很丰富,我们只举一个栗子,就是一般反避税条款,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内容大同小异。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是这么说的: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说人话就是:“我也说不出你哪里不对,总之看你不爽,所以跟你过不去”。耍赖的感觉有木有?没有办法划出个对错界限,才会出此下策。否则谁愿意整这个?执行起来太难了。
  
以上法规中说到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句句都在“理”。但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要合谁的理?说了等于没说。由于理不直气不壮,对于违反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行为,税务机关处理起来要比对待偷税温和很多。避税不可以加滞纳金,只可以加利息。不可以罚款,可以加罚息。偷税的罚款区间是0.5倍至5倍,避税的罚息至多5%。这不光是量上的差别,质上的差别更大,偷税是违法行为,标记为劣迹,一定面临着封杀,避税虽不是光彩的行为,但是不违法,是否封杀还难说(请参考核定征收的旗帜还能打多久?)。
  
因此,如果把反避税法规片面理解成特别纳税调整法规,螺蛳壳里做道场,那就南辕北辙了。实际上反避税法规的使命是缩小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适用范围,多一些理直气壮,少一些无奈的温和。

  

三、大锤一出,谁与争锋?
  
中国的反避税法规与美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按说避税的空间更大,但是实践中按避税处理的比例反而低很多。其中玄机在征管层面。
  
以往国际反避税,都是税务局里面的国际税部门来调查的。处理的过程叫做“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处理的方式叫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成天把这么拗口的字眼挂在嘴上,不温和的也会磨得温和,不谨慎的也会被拘束得谨慎。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早期的国际反避税,都是针对外资企业的,涉外无小事。而内资这方面,对应的说法就是“稽查”和“处罚”,表达简洁有力,行动气势如虹。自家人讲什么客气?长期以来这两个体系井水不犯河水,就算偶尔有磕碰,总体上也能相安无事。然后近年来随着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两种体系碰撞就多起来了,合作也多了。“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归国际税部门解释,遇到案件稽查部门也来查。深圳那个案例,显然是稽查局主导,国际税部门配合(包括协调与香港税局的信息交换)。“走出去”企业有幸同时享受两种体系的全方位服务。
  
反避税这边工具很精巧,相当于刀子、剪子、尺子、圆规之类的。比如说深圳公司这个案子,可能会用到:

1. 税务居民规则。那个香港空壳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是内地税务居民,所有所得应当在内地来纳税。
2. 常设机构规则。香港公司的人员在内地工作,构成内地常设机构,应当在内地纳税。
3.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香港公司没有合理商业理由不分红,应当视同分红给境内股东在股东层面纳税。
4. 转让定价规则。深圳公司向香港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费,收到深圳公司来纳税。
  
稽查这边,工具只有一个,那就是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这相当于大锤。遇到需要从重从快的案件,大锤打头阵是不二之选。因此,实操中反避税的工具会陈列出来用以威慑,满天飞舞的是处罚偷税的大锤。


  

稽查的大锤抡起来,老板们已经吓破胆了,这时候挂在一旁的反避税工具也显得狰狞恐怖。补税反正是躲不过了,偷税罚款上限是五倍,你承认偷税只罚一倍,你真想一条一条掰扯《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较真这不是你这家境内公司的收入,是避税不是偷税?你的问题可不至这一个,怎么处理就看你什么态度了。再说了,收入有没有经过个人账户?从业务发生直到稽查期间个人和境内公司有没有隐瞒过账户、收入和关联交易信息?有没有如实报告过境外子公司?


以上情景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四、珍爱生命,远离大锤

薇娅案是境内避税(请参考核定征收的旗帜还能打多久?),所谓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在处罚偷税的大锤之下土崩瓦解。深圳这个案例是跨境避税,纸糊的房子哪能承受重锤压顶?一些砖家对反避税的那套工具视而不见(请参考衢州反避税案件“细思极恐”的三个细节及砖家的盲人瞎马),对稽查的大锤也可以视而不见吗?深圳这个案例是个当头棒喝。老板们该醒醒了,火山已经喷发,海啸即将来临,离岸公司还可以是纸糊的吗?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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