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