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7
  • Tax100会员 27989
查看: 36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0-6-8 1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713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三、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制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附件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附件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4)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附件5)。《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docx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docx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docx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docx
  5.代理进口货物证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7日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