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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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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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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6 03: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930&idx=1&sn=0f73e0e531d119818a4bb4be730a85f2&chksm=fccc4409cbbbcd1f85a7da15f9168ad089c1d18c67a3ccc1cd37ea0d862da2d0d3bc7db5c17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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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个人汽车租给企业使用取得的收入,要不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因此,个人汽车租给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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