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4
  • Tax100会员 33333
查看: 617|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3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8 10: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005/t28803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货[2010]3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3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0]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