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0]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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