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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3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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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005/t28803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货[2010]3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3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0]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征管系统的修订工作已在进行中,市局将适时进行布置和培训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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