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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不超过15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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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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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 14: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河子税务
标题: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不超过15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IwMTU3NQ==&mid=2650981255&idx=1&sn=3220db922462f0335af16956d5f65058&chksm=8c6d81cfbb1a08d94c1e0fd76b88022e9ef1058333ddba76abee530fcba50f93b2b09fb1635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2 11:26
二维码: -







01

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不超过15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若自然人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02

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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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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