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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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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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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 14: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吐鲁番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yNzQ0Mg==&mid=2247506138&idx=3&sn=47df07581a4fda51de5304d7f0a6c60d&chksm=97f149c7a086c0d1799455ca5cc617894614ae815f8af460d95ea43da812891bd38a4e2bb0c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1 14:24
二维码: -



01

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一)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02

问: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03

问: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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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吐鲁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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