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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我企业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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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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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 06: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我企业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5173&idx=4&sn=9de082239b5723736ced6c01da7b78f2&chksm=88bccceebfcb45f800cbce53ae1b987049e7b89a5b0d8ae1a1bc5c4837463957db8e378060c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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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1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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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我企业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坐席小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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