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1
  • Tax100会员 33744
查看: 724|回复: 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8 10: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1〕29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全文有效
  2001-11-08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给你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应将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及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单独设账核算,其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不得冲减当期应税营业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