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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2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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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1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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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襄阳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2月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k1NDQwOQ==&mid=2247505520&idx=3&sn=efd038467cbdc0914a9f1e4678f9623a&chksm=eb6f3a36dc18b320b87d0ffbd239c53f5a1987fcce3a018eeab436c6a582d466ea67527818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1 12:00
二维码:
-
01
问:以物易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物易物需要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02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给第三方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3
问: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4
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05
问:提前退休领取的一次性补贴怎么交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06
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原认定的亏损能否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07
问: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08
问: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座落地的,其房产税由谁负责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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