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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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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190409084251002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濮阳国税局:  
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此部分原油管理费是油田销售原油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属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代收款项你局应从今年元月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并入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19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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