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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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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18: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看过来,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9481&idx=1&sn=2c0c56c960e7614da20b0ab055b0f9d3&chksm=88702affbf07a3e9b90dff12f722a92fea13bf520ce7a6df6d95801fe88902f1662e951047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0 18:08
二维码: -
背景
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旨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公告》吧!
01
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对于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企业情形
满足条件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
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
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温馨提示:
1、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公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2、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
3、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02
纳税信用修复程序
1、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3、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03
“首违不罚”制度衔接
“首违不罚”制度,对于当事人首次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不予行政处罚。
  《公告》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注意
上述新政策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公告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请以《公告》附件为准。
纳税信用就是企业的真金白银,千万要守护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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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汪丹
审稿人:汪洋 舒世豪
来源:霍山县税务局
审核: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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