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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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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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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18: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923&idx=1&sn=bf3070d89ca8e45e06c99caf05c24021&chksm=fccc4400cbbbcd166844793eb2a74e9cf1d198641db05c8c90e648871745e689270d0d0b658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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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任职受雇的员工包干企业一个项目,企业除正常工资外另外发放给员工的伙食、交通、住宿费费用,企业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在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单独承接本企业其他项目而取得本企业发放的食宿交通费用,也属于在企业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企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该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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