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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5〕99号 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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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180615115122056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5〕99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5〕99号 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9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行业改革精神,我省烟草商业企业自2004年开始,逐步撤消县(区)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以市级烟草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编制对外报表。原县(区)级烟草公司改为市级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营销部,实行内部报账制度,不再是法人实体,不独立核算盈亏,不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目前,全省已有信阳、焦作、新乡、安阳、开封、濮阳、鹤壁等七个地市撤消所属县(区)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了以市级烟草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统一核算的运行模式。为了加强上述市地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考虑县(区)级营销部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各县(区)营销部的日常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县(区)营销部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申请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县(区)营销部日常增值税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的确定。市级烟草分公司根据市级分公司本部及各县(区)营销部的月销售额,汇总计算出当月全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然后再根据市级分公司本部和各县(区)营销部月销售额占市级分公司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配市级分公司本部及各县(区)营销部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再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每月5日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所辖市级分公司本部和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每6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返还分公司;分公司于7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传递到各县(区)营销部,同时,分公司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报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税务机关。10日前,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分别按分配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三)关于发票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营销部将不再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公司统一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分公司开具,为便于企业核算和金税工程管理,分公司可以在其机构所在地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开票机,在其所辖的各县(区)营销部设分开票机,涉及金税工程管理问题统一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关于留抵税款的处理。为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在实行统一核算前留抵的税款仍由自己承担消化。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企业所得税由市级烟草分公司集中缴纳,各县(区)营销部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2005年暂按其利润额的30%比例实行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后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未实行烟草商业企业改制的其他市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税款分配表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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